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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8-03-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6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13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通过整理、开发资料,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按照本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广泛收集上年度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汇编、撰写,以翔实的资料记载每一年度本市各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确定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和承报牵头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审查程序等提出要求,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各承报单位报送的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验收与集中管理,并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

第五条 确定为承报单位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收集、整理、编写工作,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资料年报。

承报牵头单位应协助地方志工作机构落实、检查、督促归口承报单位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第六条 承报单位应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编写人员,落实业务经费,支持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提供保障。机构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将人员名单抄送地方志工作机构。

承报单位应建立涵盖本行业(事业)各领域的地方志资料年报网络,建立资料员队伍,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七条 承报单位的年报编写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和本行业的情况,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存史意识,并参加地方志业务培训,掌握地方志业务要求。年报编写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八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应当包括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资料和附录资料。主体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各组成部分尤其是主要业务发展变化情况的资料;大事记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物的资料;人物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事迹的资料;专题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结果、影响的详细资料;图片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和重大事项的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等资料;附录资料是承报单位及其所在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原始资料。

第九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具体业务规范参照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要求。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承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调整编写提纲,并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承报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任务。

第十一条 为确保地方志资料年报质量,承报单位原则上应组织召开会议对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承报单位领导、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熟悉本行业(事业)的专业人员。

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重点,包括观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内容有无缺项和重大遗漏,是否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记述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准确等。编写人员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2份及光盘1张),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一式2份),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送审稿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通过验收的送审稿,承报单位应按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送审;如有不同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承报单位应在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志资料年报及相关资料移交本单位职能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属于当地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拨,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为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承报单位开发利用本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为领导决策和单位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在适当的时候对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承报单位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拒绝承担或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年报报送任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单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15日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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