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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写行文规范》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7-20

《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纂单位:

根据市地方志办转发经市政府同意的《〈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纂工作方案》要求,目前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已进入资料收集及初稿编写阶段。为规范部门志、行业志编写,我办制定了《〈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写行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部门志、行业志编纂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7710       


《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

编写行文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写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情,制定《〈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写行文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  各部志书采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词语、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清晰、规范。

第二章  标题 层次

第三条  每部志书的篇目设置原则上设章、节、目三个层次。章、节、目的标题应以事命名,表述简明准确,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四条  章、节标题前以汉字标次第序号,如“第一章”“第二节”;目的标题前以汉字标次第序号,如“一、二、三……”,目以下一般不设标题,如确实需要,则依次冠以序号“(一)、(二)、(三)……”。

第五条  每部志书的总目录编到章、节、目三级,必须与内文标题相符。

第三章  文字 标点

第六条  全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1010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

特殊的人名、地名、书名及古籍引文,可能引起误解的,则保留繁体字或异体字,但应在该字后括注“繁体”或“异体”字样。生僻字须括注拼音,并作适当解释。

第七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德文等)、大小写。

第八条  标点符号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12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使用。

表示数值范围的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19911992年”“20%30%”“中国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北京广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TPC-3海底光缆”。

第四章  称谓 专用名词 术语

第九条  全志一律使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市”“我局”“本单位”“本人”之类的词语。

第十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同志”“先生”“女士” 等称谓,也不加褒贬之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在姓名之前加冠其主要职务(职称),如市长某某某、教授某某某,不得称某市长、某教授。

第十一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今地名。

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要加引号,如“行政院”。

第十二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十三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如:“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

简称必须规范、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八大”不称“党的十八大”或“十八大”。文件一般只记标题,不引用文号。

第十四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十五条  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的错误。

第五章  时间

第十六条  时间表述应准确、具体,不得使用“今年”“去年”之类的代词,也不用“最近”“目前”等模糊概念词。

第十七条  1911年以前(含1911年)采用朝代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1912年以后(含1912年)采用公元纪年。朝代纪年用汉字,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不能写作“清道光20年(1840年)”。

第十八条  括注人物生卒时间,一律省略“年”“月”“日”字样,如:“毛泽东(1893.12.261976.9.9)”。

第十九条  年份、年代不能简称,如:2012年”不能写作“12年”,“20102012年”不能写作“201012年”。各部志书中的“XX年代”,凡未加世纪者,均指20世纪的年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简称为“建国前”“建国后”,可简称为“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称“解放”必须让读者明了所指地域,如:“广州解放后”“番禺解放前夕”。

第六章  数字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1271日、83020秒;

(二)表示民国纪年,如:民国10年;

(三)表示年龄,如:60岁;

(四)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分数,如:150公斤、3倍、12%1/3

(五)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如:30℃、500焦、25瓦、220伏;

(六)表示地理经纬度,如:东经113°739″、北纬23°225″;

(七)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八)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22次特别快车,95号汽油,维生素B12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联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区文化馆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创作歌曲12首,有10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阳春三月、一系列。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

第二十三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5678.33万元”,小数点前不采用三位分节法;有小数点位的,小数点后只保留两位,如5678.33,小数点后末位为“0”的,应删去“0”,只保留一位,如5678.30应表述为5678.3

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公里”写作“1.35万公里”,不能写作“135百公里”;“123456元”写作“12.35万元”。

某些需要精确表述的统计数字,应保留到个位数。如:“广州市共有常住人口6299989人,其中,男性3248747人,女性3051242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1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2011)》为准。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2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的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西樵山距广州68公里”,不作“西樵山距广州68km”。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第二十七条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前后数字后均要有量词。如:15020061225003000元。

第八章  注释 引文

第二十八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

第二十九条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三十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参见《<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写要求》)

第三十一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须慎重考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三十二条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九章  图 照 表

第三十三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拍摄)、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存史价值,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专业特点。

第三十四条 图、照、表应统一标明编码序号,一般用两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层次,中间用连接号“”隔开。第一个数字为章的序号,第二个为该章中图、照、表的序号。如“表12,指第一章的第二个表。

第三十五条 图,包括地图、函数曲线图、结构图、示意图等,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一般要求电脑制作。图一般应包括画面、图片文字说明两部分。

第三十六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表名、表体两部分。表名应包括时间、单位名称(或地名)、事项等要素,书于表体上面居中,前标序号,如表1-3 XX局负责人名表。表体中计量单位如相同,则在表的右上角书写计量单位;如各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表身上下边用粗线,左右边不用线,分栏线用细线。

表体中空白表示缺资料(应有而未有),平短线“”表示没有数据发生或数据为零,符号“…”表示有数据但未达到计算单位要求的最低点。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面左侧注明“(续表XX)”字样。

第三十七条 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每张照片均须配文字说明,要求表述清楚,具备必要的要素,如时间、地点、事物(事件或事项)、人物及其身份、人物在照片中所处的位置等等;还要注明拍摄时间、拍摄者或供稿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必须根据2001222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1号),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随文图、照、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的文字当中,不在图、照、表之前标“附”字,或“见**表(图)”之类的文字。

第十章  送审稿要求

第四十条  送审稿(终审稿)字迹清晰,差错率低于万分之六。

第四十一条  排版顺序

(一)送审稿封面标书名,如“《****志》送审稿”,并注明送审时间、送审单位。

(二)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主编、副主编名单;编辑部人员名单,包括撰稿人及提供文字、图照、实物资料等人员名单。

(三)目录

目录需排章、节、目三个层次。

“目录”两字排一号宋体,字间空2个字位(即两格)。

章一级目录排小四号黑体,节以下目录排小四号宋体。

(四)正文

用小四号宋体字。

第四十二条  正文标题

章的标题占一行,居中,用小二号黑体字;节的标题占一行,居中,用三号宋体;目的标题占一行,居左,前空两格,用三号楷体。注明出处的文字另起一行,用小四号楷体。

第四十三条  前言、凡例、目录、图片与正文分别编写页码。

第四十四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编纂人员名单、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志稿各部分均符合《规范》及《<广州市部门志、行业志丛书>编写要求》的相关要求,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编纂委员会主任签名、承编单位盖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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